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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子为父申冤“打动”最高检:给山西省检发函交办却遭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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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5 23:02:46

 山西女子刘蓉蓉为父申冤多年。案件虽经最高检“过问”并书面交办和指导办案,结果却仍旧差强人意、流于形式。

 

山西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曾出具《复查报告》,认为此案在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方面出现严重错误。但案件转至第一检察部后,又草草结案、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

知情者称,申诉的证据资料及第十检察部作出的《复查报告》移交第一检察部后,长时间无人阅卷,后律师催促,第一检察部匆匆作出“驳回通知”。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起疑点重重的刑事案件,经历5年申诉,至今未能进入再审程序。即便最高检在“交办”时明确表示,“有必要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从三方面列出多个需要调查核实的“重点问题”,却仍未引起山西省检察院足够重视。

【女子为父申诉多年

“打动”最高检下函交办】

尽管申诉一次次被驳回,刘蓉蓉仍不放弃。她的父亲刘俊成,原是中铁三局职工,1998年办理了停薪留职,2006年起以老职工身份及人脉关系,开始承揽该公司下属桥梁分公司的工程项目。

青某福比刘俊成略小几岁,是四川鸿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鸿瑞鑫公司也做中铁三局下属公司的分包工程。

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刘俊成和青某福算是“在同一个锅里吃饭的”

2019年3月6日,刘俊成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榆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认定,2016年10月31日,被害人青某福的鸿瑞鑫公司中标承揽了中铁三局太焦高铁晋中制梁场箱梁预制工程。同年11月,项目开工。在此期间,刘俊成多次给青某福打电话,威胁索要120万元保护费,否则不让其正常施工。

当月底,刘俊成到晋中制梁厂找到青某福,威胁其如果不交出120万元,就要对其实施绑架。青某福考虑到人身安全以及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6日给刘俊成转账60万元。

法院认定,2017年初,刘俊成多次以给青某福打电话、发微信恐吓图片等手段索要剩余的60万元,青某福以项目部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2017年6月18日,刘俊成到晋中制梁厂找青某福。在车上,他向青某福索要剩余的60万元保护费,二人未谈妥。下车后,刘俊成拿镐把朝青某福右小腿脚踝处狠打了两下。经鉴定,青某福右内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刘俊成受审时承认打伤青某福,但坚决否认其犯敲诈勒索罪,称他并没有给青打电话要过钱。

一审宣判后,刘俊成提出上诉。2019年7月,晋中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此后,刘俊成及其女儿刘蓉蓉开始向晋中市中院、晋中市检察院、山西省高院、山西省检察院等部门申诉,均被驳回。

不过,刘蓉蓉为父申冤的案件在最高检办理环节偶现“曙光”。2023年5月,最高检以书面形式向山西省检察院下发了《刑事申诉案件交办通知书》。

最高检称,经审查,关于刘俊成是否向青某福敲诈勒索120万元的事实,在案证据只有青某福陈述是直接证据,丁某敏等多人的证言均系从青某福处得到的传来证据;而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对原认定结论的质疑作用,应当引起重视。

因此,最高检责令山西省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充分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结论。

【局长批示后,案件“提级”侦办

检方两次退补称“事实不清”】

究竟是怎样离奇的案子,竟“打动”最高检,使其专门下函交办、责令重新核查?

据悉,2017年6月18日,青某福被打后,连夜在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张庆派出所报案并作了笔录。

青某福报案称,他被刘俊成打伤了。接受警方询问时,青某福祥细叙述了被打的经过。对于被打缘由,他说是“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

5天后,青某福向晋中市公安局提交了《报案材料》,详述了自己被打的遭遇。不过,他此次报案称,刘俊成系黑恶势力,打他是因为索要“保护费”未果,并对他进行敲诈勒索。

据悉,青某福提交《报案资料》后的第四天,即2017年6月26日,晋中市公安局局长在材料上作了批示。次日,常务副局长接着在材料上批示:“刑侦支队抽调人员直接办理,依法严处此类阻碍重点工程、破坏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不久后,刘俊成被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过领导批示,骤变为“影响大局”的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也变成由晋中市公安局提级“直接办理”

刘俊成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时,始终否认其有敲诈勒索青某福的行为。他说,自己打青某福是因为税款纠纷

据刘俊成供述,他和青某福在2016年合作做山东邹平制梁场项目。青某福用其资质把工程揽下,后把钢筋制作和钢筋绑扎的活儿交由他做。

因为没有资质,刘俊成便把活儿介绍给陈某喜去做,收取一定的好处费。青某福的劳务公司与中铁三局签的合同里,定的施工税是3.39%,结果做完工程后,青某福跟陈某喜说要5%的税。

陈某喜就此事向邹平制梁场负责人咨询,得知该扣的税场里已经扣完了,不存在其他需要再次扣除的税钱,便将此结果告诉刘俊成。刘听后很生气,于是,便将青某福打伤了。

笔者注意到,青某福先后两次报案,作了多次询问笔录。晋中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作批示的当天,该局刑侦支队警察给青某福作了询问笔录。在这份笔录中,青某福对双方间的纠纷缘由给出“另一个版本”——与刘俊成相似的说法。

从最初报案时的“因为工作上的事”,到“因为税款和敲诈”,后来变为“只是敲诈”,青某福在笔录中对其被打起因的陈述,发生多次转变,使得案件真相变得扑朔迷离。

尽管如此,2017年11月7日,晋中警方仍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11日,榆次区检察院先后两次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警方一把手、二把手都批示了,侦查人员应该会全心办理,这样的案子在审查起诉环节仍两次被退回。2018年4月25日,榆次区检察院才将此案公诉至法院。

【多次遭电话敲诈索要“保护费”

通话时没录音,事后没报案?】

据目前的生效判决认定,刘俊成多次以给青某福打电话、发微信恐吓图片等手段,索要剩余未付的60万元“保护费”。

笔者了解到,检方第一次决定退补时,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明确提出,补充青某福受到刘俊成敲诈是否有录音记录等证据?而警方在《补充侦查报告书》中说,经多次询问,青某福均表示没有相关录音证据。

如今的手机都有通话录音功能,随时可以开启录音。青某福多次接到刘俊成“追要保护费”的敲诈电话,居然没有做任何录音,且被打伤前从没报过案,这合乎常理吗?

对于上述“微信恐吓图片”,青某福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陈述说,2017年6月14日,刘俊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了两张图片,一张是一个轮椅,另一张是三根镐把,同时在图片上注明文字“爱护同事,我能做到”,接着其在下面评论:“我为他准备了这些,相信过几天他会用到的。”

 

不过,在2017年6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青某福详细谈了其对“朋友圈发轮椅照片”之事的认识。青某福说,因为前一天,也就是在2017年6月13日,刘俊成给他打过电话,通话中说,他向刘要税款是在骗钱,还威胁说已经给他准备好轮椅了,所以,刘俊成一发这个关于轮椅的状态,他就认为,对方要打他、让他坐轮椅。

如此看来,青某福作笔录时已说清,发轮椅等恐吓照片是因税款纠纷欲泄愤,并非为了侵财,法院判决中仍认定刘俊成是为索要剩余60万元“保护费”发的恐吓图片。这不是指鹿为马、指鼠为鸭吗?这样的事实认定,能说准确无误吗?

另外,刘俊成申诉时提交的朋友圈截图显示,2017年3月、4月,青某福多次对刘俊成发的朋友圈进行点赞和留言交流。这像“敲诈者”与“被害人”之间应有的样子吗?

 

据悉,刘俊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承认,自己收过青某福给的60万元。他解释,这是在太焦高铁招投标前,青某福答应给他120万元,买他退出太谷制梁场的投标

中铁三局建安公司桥梁分公司总经理丁某敏作证称,他听青某福说,青干晋中制梁场的活,刘俊成跑来要120万元,不给的话青某福就干不成,青便给了60万,刘俊成一直在要剩下的60万元。但他否认自己指示青某福给刘俊成60万、让刘退出竞标。

此案二审期间,刘俊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丁某敏手写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那120万元并非“保护费”,而是经丁某敏协调后退出投标的钱。

不过法院认为,这份《情况说明》字迹潦草、未完成、无签名,不能证实为丁某敏所书写,亦不能证实丁与本案青某福向刘俊成支付款项之间的关联性。

笔者有所困惑,法院的此种认定方法,是否过于形式化?作为当事人,哪怕是受审的被告人,其在法庭上有义务陈述事实真相或为查清事实提供线索,而法院有能力和责任调查核实,尤其是对关键性证据,怎能一句用“不能证实”搪塞过去?不该是认定“查无此事”吗?

【通过律师举报其被索贿

自揭“轮流坐庄”揽工程】

丁某敏在《情况说明》中写了什么?笔者注意到,法院判决中有所摘录。

“我单位接到晋中制梁场任务后,刘俊成找我表示希望承包其劳务任务,但其没有资质,公司领导也要求家门口的活要干好,不能有闪失,不同意。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不能给单位造成损失,青某福中标后,我协调刘俊成、青某福……有钱大家挣,要不就谁有本事谁干。后来,青某福、刘俊成如何接触、如何联系,我也没再问……出120万元帮单位解决难题……”

 

据知情者称,当时没有书写完毕的原因,是丁某敏突然反应过来,再写下去会将自己与中铁三局牵扯其中,便拒绝继续书写和签署姓名。

刘俊成被抓后,面对警方讯问,他曾一度表示,自己跟丁某敏“没什么关系”、没有经济往来。一审宣判后,眼看丁某敏不帮自己说明实情,2019年8月,刘俊成通过律师举报丁某敏。

刘俊成举报说,他2012年以后干的工程,都是从丁某敏手中得到的。在此期间,丁涉嫌向他索贿。他们单位的工程,招投标就是个表面形式,实际上都是丁某敏几个人说了算。

知情者介绍,上述举报经山西省检第一检察部移交山西省纪委监委,省纪委又移交至中铁三局纪委,“之后就没消息了。”

刘俊成案的申诉书中,对上述招投标“潜规则”描述的更为详尽。据描述,当时的制梁场劳务工程项目尽管形式上走招投标,实际都是刘俊成、青某福等人固定的四支劳务工队轮流承揽、轮流投标,即轮到谁时,由谁进行投标,其他人或另行安排别的劳务公司陪标。

当发生利益冲突时,由丁某敏等梁场领导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如果按照规矩由各方轮流“坐庄”承揽劳务工程,便不会产生谁补偿谁的问题。然而,在轮到刘俊成承揽工程时,上述“规矩”常常被打破,由此产生了用“补偿费”换取劳务工程的做法。

 

为证明“协调竞标”、“轮流坐庄”之事存在,刘俊成及其家人申诉时,还提交了他女儿刘蓉蓉与丁某敏、文某杰(文总)的通话录音。刘俊成入狱后,刘蓉蓉通过电话联系丁某敏,询问其在沈阳、赤峰工地协调她父亲退出竞标的270万元补偿金问题。申诉证据提到,丁某敏在2019年9月14日将其中的70万元归还,剩余的200万元丁某敏协调赤峰工地项目负责人文某杰处理,刘蓉蓉与文某杰电话确认了此事。

笔者注意到,最高检在《交办通知书》中专门对此进行了回应,称需要对丁某敏、“文总”就上述《情况说明》、通话录音文字记录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丁某敏是否书写过相关《情况说明》?如有,其中的“120万元帮单位解决难题”是什么意思?

第二,申诉人所称的“提前沟通”、“轮流坐庄”、“支付转让费”等情况是否客观存在?申诉人和丁某敏、“文总”的通话中提到的“转让费”是怎么回事?

第三,刘俊成以往是否以本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承包过相关工程?如有,刘俊成承包工程时是否向他人支付过转让费?

【山西省检曾复查并提出纠正

却前后两次驳回当事人申诉】

刑事申诉之路,远比想象的要艰难。2019年7月,晋中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随后,刘俊成及其家人先后向二审法院、山西省高院、晋中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据悉,2021年9月,刘蓉蓉替父亲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第十检察部承办人会见律师后,结合大量证据资料,出具《关于刘蓉蓉申诉案复查终结报告》,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方面、证据采信方面均提出纠正意见。复查意见中更是对案件中涉及的重要证据及定罪量刑提出了不同意见,且对该案中又可能涉及的中铁三局领导涉嫌职务犯罪一事重点提及。

但到了2022年8月,山西省检察院在时隔一年之久后,却对该案作出了“申诉理由不予支持”的《申诉结果通知书》。

据知情者透露,该案证据材料及《复查报告》在移交至山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后,承办人长时间不看案卷,以致案件空置半年之久,在律师多次催促下,第一检察部匆匆写下一份《驳回通知》。承办该案的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在跟律师通过12309沟通中,对案件资料也不甚了解。

此后,刘蓉蓉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幸运的是,她又一次遇到了认真负责的检察官。2023年5月15日,最高检向山西省检察院下发《刑事案件交办通知书》,并“手把手”提点山西检方办案,从三方面列出多个需要调查核实的“重点问题”。

 

遗憾的是,最高检交办下去,仍未能给案件带来转机。2023年9月,山西省检察院就该案第二次作出《申诉结果通知书》。“省检察院不仅对最高检意见只字未回复,也未向律师或者申诉人、当事人进行任何调查,便再次驳回了申诉人申诉。”

笔者注意到,山西省检察院在其第二次驳回申诉的《通知书》中,对最高检责令其重点调查核实的多个问题,未作任何说明

据悉,今年4月,刘蓉蓉再次向最高检提交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并提出希望最高检亲自处理本案,以回避山西省检察院的相关办案部门

这样一起疑点重重、颇具争议的刑事申诉案件,历经数年,从一个地级市的司法机关,到省级司法机关、再到国家级司法机关,虽经历一道道申诉程序,却仍难启动再审程序。

一位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者称,该案属于“先帽子、后穿衣”,领导批示干预司法的现实案例

刑事申诉之路,需要当事人有多幸运,才能盼来案件的“峰回路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