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内蒙古村民反映材料称,2004年呼伦贝尔阿荣旗查巴奇鄂温克民乡其中14余户村民耕地被洛娃集团流转661亩用于建设羊牛养殖基地,洛娃集团并向村民承诺以后收购农民牛羊提升农民生活水平,集团却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
2005年至2006年,洛娃集团履行了土地流转手续,2007年根据经营需要,洛娃集团变更建设厂址,因此将该土地租给查巴奇乡农民王树民耕种;2008年左右,洛娃集团打算继续将该土地对外流转收回征地成本。2010年,由公职人员朱相伟和赵福云共同出资从洛娃集团手中流转了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流转到赵福云名下。而真的是流转给了赵福云吗?
通过村民的证明材料显示,关于洛娃集团将村民耕地再次流转给第三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受让方再流转土地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而村民是不同意也没有书面签字认可这种再次流转耕地的方式。再就是流转在赵福云名下是有争议的,村民证言认定流转给了牙克石市城镇居民郑奎和而不是赵福云。后来郑奎和又转给阿荣旗邮政局工作人员郑玉梅。
洛娃集团将村民流转耕地再次流转给第三方朱相伟、赵福云没有得到村民的同意是否合法?按照村民的质疑从第三方又流转给第四方也同样没有村民的签字认可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耕地可以永远性流转呢?
根据北京土地流转法律专家意见: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如果土地流转不公平的,农民有权拒绝土地流转,并且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不等,具体取决于土地类型(如耕地、草地、林地),且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互换、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但流转的期限通常受限于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不能超过土地的承包期或法定使用年限,所以土地流转永久性流转也是不合法的。
所以内蒙古呼伦贝尔阿荣旗村民耕地流转后再次流转是否合法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根据合同处理纠纷,如果仍有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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